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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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簡字第3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龍濤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二月三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所示被告「 胡龍滔 」之姓名,均應更正為「胡龍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所示部分,均將被告胡龍濤之姓名誤載為「胡龍滔」。因此顯屬文字誤繕,核與判決實質內容無礙,依前開說明,爰應將此等文字之誤繕更正如
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溫祖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珮芳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附表:
┌──┬──────────┬───┬───┐│編號│出處(頁、行)│更正前│更正後│├──┼──────────┼───┼───┤│1.│當事人欄被告姓名│胡龍滔│胡龍濤│├──┼──────────┼───┼───┤│2.│主文欄第一行│同上│同上│├──┼──────────┼───┼───┤│3.│事實及理由欄第八行│同上│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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