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46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34歲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第一審判決(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六五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乃遲至九十四年一月十四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2月4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張明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嘉麒中華民國94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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