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補字第267號原告甲○○兼上列1人法定代理人丙○○○上列2人送達代收人 朱韻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㈠訴之聲明第1項至第5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849,549元,此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04,280元。㈡另訴之聲明第6項原告未於起訴狀載明該訴訟標的價額,亦未依本院通知向鑑定單位繳納鑑定費予以鑑定,使本院無法核定該項訴訟標的價額並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㈠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明第1項至第5項之裁判費204,280元;㈡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訴之聲明第6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何,並逕按該項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原告如逾期未繳上開
2部分之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2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2月4日
書記官林蕙鴻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