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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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美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行使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9年度聲沒字第9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偽造有價證券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美珍因涉犯行使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業經聲請人以109年度偵字第854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美金100元鈔票2張係偽造,爰依刑法第20
5條(聲請書誤載為刑法第200條,逕予更正)、第40條第
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外國通用貨幣應屬有價證券(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200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涉嫌行使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因罪嫌不足,經聲請人以109年度偵字第854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為憑。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面額100元美金紙鈔2張係偽造,業據證人即臺灣銀行行員 施仲豪 於警詢時證述明確,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武陵派出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灣銀行偽(變)造外國幣券截留單、偽鈔照片2張在卷可佐(見偵字卷第25至35頁、第41頁、第45至47頁),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美金紙鈔2張,確屬偽造之有價證券無訛,依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
20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陳宏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芳蘭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附表:
┌──┬────────┬──┬───────────────┐│編號│名稱│數量│備註│├──┼────────┼──┼───────────────┤│1│面額100元之偽造│2張│鈔票號碼分為:HJ00000000A號、│││美金紙鈔││HJ00000000A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