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上訴字第15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民國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七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右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八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毒偵字第一二七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認原判決量刑過重云云,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劉連星法官陳嘉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得上訴,餘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陳信和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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