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上訴字第12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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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上訴字第1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二四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發法寄藏手槍與殺人未遂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玆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胡忠文法官廖柏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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