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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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2號原告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三雄 訴訟代理人 顧雯
陳玟君 陳正斌 被告 梁嘉豪
王鎮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5年7月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明發
法官陳君鳳法官宋雲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書記官吳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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