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7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71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相對人即債務人新嘉南有限公司
仕旋貿易有限公司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高文富 相對人即債務人 鍾文貴
林淑惠
林玉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零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附件:
緣相對人新嘉南有限公司前邀同仕旋貿易有限公司、高文富、鍾文貴、林淑惠、林玉詩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03年6月18日簽立授信往來契約書(證一),而向聲請人借貸,借款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0元(證二),利率依年利率2.695%計算(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之非大額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利率1.1%,目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之非大額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為1.595%(證三),依前揭契約一般條款第七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新嘉南有限公司竟於112年4月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迭經催討,聲請人迄今仍有10,3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證四)。相對人等既為借款之連帶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連帶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請求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謹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公鑒證據:一、授信往來契約書影本乙份(民國103年6月18日、新臺幣5000萬元整)。二、動用申請書影本乙份。三、郵政儲金利率表乙份。四、放款帳卡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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