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作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623號原告 董陽孜 訴訟代理人 郭瓔滿 律師
孫浩偉 律師被告誠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旻潔 訴訟代理人 沈達 律師
林文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作品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柒拾柒萬捌仟柒佰肆拾伍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將寄存在被告處如附表所示作品返還原告,顯非基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而係本於財產權為主張。雖被告主張附表所示作品總價為新臺幣(下同)1億8,311萬元等語(見本院卷一第89至91頁),惟此係被告主張其向原告購買之價格,本件原告既起訴請求被告返還附表所示作品,且表明不同意被告之購買,無從逕以被告主張之數額認定為市場交易價格。被告更陳報可由帝圖科技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羅芙奧股份有限公司為附表所示作品之市場價格鑑定,經本院分別函詢,均獲回覆未進行鑑定業務及無從鑑定附表所示作品於起訴時之價格(見本院卷二第159至163頁),故亦無從經由囑託鑑定而獲悉附表所示作品起訴時之交易價額。
三、經審酌藝術作品雖得在市場換價為售,其交易價格首重於作品展現之藝術含量,惟卷內並無相關資料可供認定,本院實無從核定附表所示作品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計十分之一即165萬元核為附表所示作品之價額。又附表所示作品分別獨立,共計54件,其價額應合併計算,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為8,910萬元(計算式:165萬元×54件=8,9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萬6,08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納之1萬7,335元,原告尚應補繳77萬8,7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書記官林俐如附表:
編號作品名稱1千字文-文徵明2 李叔 同詞A(藍底)3楷書對聯- 梁任公 集宋詞聯-冷照西邪正極目空寒故園渺天北大江東去問蒼波無語流恨入秦淮4扇上竹-種竹何須種萬竿一枝分影亦檀樂秋宵更受風披拂聽取清音入夢寒5對聯-江南旅情6山雨欲來7作新民8希言自然9逍遙遊10自疆不息11鶴鳴于九臯聲聞于天12六然居自處毅然處人藹然有事嶄然無事澄然得意冷然失意泰然13百聞不如一見14智欲圓而行欲方15當將有日思無日莫待無時想有時16不怨天尤人17知其不可為而為之18臨江仙-滾滾長江東逝水19任所適20天若有情天亦老21色不異空空不異色色即是空空即是色22色不異空空不異色色即是空空即是色23天子之怒伏尸百萬流血千里24清斯濯纓濁斯濯足25山雨欲來風滿樓26行於其當行止於其不得不止27天長地久有時盡此恨綿綿無盡期28如切如磋如琢如磨如金如錫如圭如璧29鴻漸于盤30有所不為31知其白守其黑32以不平平,其平也不平33燕處超然34無涯35處其實淡如雲36文質彬彬37真38真39誠40花非花霧非霧41愛42生生43日新44天地有情45至大無外A46至大無外B47到在瓦甓48游方之外49日又新50疾風知勁草51骨瓷盤《九風無一有》:有無不為52骨瓷盤《九風無一有》:無盡53骨瓷盤《九風無一有》:無心54骨瓷盤《九風無一有》:無間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