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中秩字第五三九號
移送機關 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九十霧警
刑字第一三0三四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
處罰鍰新台幣壹萬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九十年八月九日上午零時二十分許。
⑵地點:臺中縣○○鄉○○村○鄰○○路十之一號神童網際網路行。
⑶行為: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
機關。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證人 賴若塵 、 彭國瑋 之證言。
⑶經警察當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