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37號原告丙○○被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八月十四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民事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書記官洪瑞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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