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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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40號聲請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96年3月21日所為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聲請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糧署南區分署」之記載,應更正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南區分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當事人欄聲請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糧署南區分署」之記載,顯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南區分署」之誤載,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芝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書記官馮澤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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