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215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院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書記官黃秀嬌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215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院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書記官黃秀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