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貪污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10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明益律師
林政雄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污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貪污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6年5月2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張健河
法官吳韻馨法官李世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