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924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台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貳佰陸拾萬壹仟肆佰陸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壹萬零玖佰陸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拾萬玖仟玖佰陸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書記官呂欣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