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交易字第54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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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交易字第5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交易字第54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34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甲○○於民國97年4月23日下午1時52分許,駕駛車牌號碼為000-000號之重型機車,沿臺北縣中和市○○路往同縣永和市○○路方向行駛,行經上開中和市○段○○○號前時,本應注意車輛行駛應依規定方向行駛,且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之狀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被告竟疏於注意而逆向左轉,因而不慎擦撞欲行走於行人穿越道上之告訴人乙○○,致告訴人受有右小腿挫傷及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案件,公訴意旨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雙方達成和解後,告訴人乙○○已於97年11月19日當庭向本院撤回告訴,有本院上開期日審判筆錄一份在卷可按,揆諸前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交通法庭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周雅玲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