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472號原告 吳原同 訴訟代理人 涂欣成 律師
李政儒 律師 洪梅芬 律師被告 劉彩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書記官徐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