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50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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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507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高麗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第三
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七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零叁佰肆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貳仟叁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