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東小字第2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豐 亦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楊家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1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上訴聲明補
繳第二審裁判費,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上訴,應補繳第二審
裁判費壹仟伍佰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
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
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
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
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
第3款、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小額事
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亦有明
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且未於
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上
訴聲明),爰命上訴人補正上訴聲明。如上訴人係對其敗訴
部分全部上訴,則上訴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9,5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如非全部上訴
,請自行核算,併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鍾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書記官郭岱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