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8年度再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8年再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再易字第一號
再審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吳天富 律師再審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鍾堯航~B法官黃倩玲~B法官王義閔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法院書記官彭月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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