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34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四三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孫明煌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吳福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秀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