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1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甘建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年度毒偵字第245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執聲字第5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如附表編號一及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2452號被告甘建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扣案證物:海洛因
2包-①碎塊狀檢品1包,驗餘淨重1.74公克(含外包裝袋)、②粉塊狀檢品1包,驗餘淨重0.06公克(含外包裝袋)(詳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保字第1017號扣押物清單),經送鑑定結果,檢出含有海洛因成分,屬於第一級毒品,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附卷可查,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書誤引修正前第38條第
1項第1款、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惟若外包裝與沾附之毒品無法析離,自應將外包裝併該毒品諭知沒收並銷燬之(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㈠被告甘建中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民國106
年9月26日上午10時許,在新北市○○區○○路○○巷○號3樓住處浴室內,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6年9月26日晚間10時23分許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不詳處所,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6年9月26日晚間7時43分,為警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前查獲,並扣得如附表編號1及2所示之物,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
6年11月21日以106年度毒偵字第2452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被告並應接受戒癮治療、自費門診、藥物治療、心理輔導治療、社會復健治療及定期採尿檢驗,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106年12月18日以106年度上職議字第16481號處分駁回再議確定,嗣被告均已履行完畢,緩起訴期間於108年4月17日屆滿等情,經本院審閱上開偵查、執行卷宗無誤,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
㈡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及2所示之物,經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
物實驗室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法鑑驗結果,碎塊狀檢品(淨重1.76公克,驗餘淨重1.74公克。即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粉塊狀檢品(淨重0.08公克,驗餘淨重0.06公克。即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均檢出含有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6年11月7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附卷可稽(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2452號卷第66頁),足證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及2所示之物,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且包裝上開扣案物之包裝袋2只,與內含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分離時,仍會有極微量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留而難以析離,均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無訛,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持有,揆諸前開說明,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基此,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季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睦憲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附表:
┌──┬───────────┬───────────┐│編號│品名│數量│├──┼───────────┼───────────┤│1│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含包│淨重壹點柒陸公克,驗餘│││裝袋壹只)│淨重壹點柒肆公克│├──┼───────────┼───────────┤│2│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含包│淨重零點零捌公克,驗餘│││裝袋壹只)│淨重零點零陸公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