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2年度桃秩字第38號
移送機關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
被移送人 游馥羽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2年8月29日德警分刑秩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在公共場所,意圖媒合性交易而拉客,處拘留壹日,併處
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2年5月16日23時20分。
㈡地點:桃園縣八德市○○路○○○○號前。
㈢行為:在上開屬公共場所之道路,意圖以每次新臺幣1,00
0元代價媒合性交易而拉客。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警員職務報告。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1條第2款在公
共場所,意圖媒合性交易而拉客之行為,應依法論處。爰審
酌被移送人為警查獲後坦承非行,態度尚可,兼衡以被移送
人違反之手段、情節尚非重大,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
資懲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1條第2款,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溫宗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
書記官邱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