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235號上訴人即被告一級棒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進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晨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534,300元(計算式:課稅現值0000000+647700+646500+530800+723500+87900+87900+87900+87900+122500+85400+141900+65000+65000+90000+76100+42100+104500+103800+103800+78200+78200+78200+78200=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3,769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耀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如不服該部分,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書記官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