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235號原告新晨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龔武容 訴訟代理人 陳忠勝 律師被告一級棒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進益 訴訟代理人 梁智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琁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書記官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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