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佣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39號反訴原告即被告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苗豐強 訴訟代理人 詹潤鈞 反訴被告即原告鉅邦生活智慧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巫怡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反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反訴原告之請求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4萬1000元,應徵第一審反訴裁判費1萬7335元。茲限反訴原告即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反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書記官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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