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五六四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乙○○被告甲○○男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參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罪嫌疑重大,所犯且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後,認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周玉群法官邱泰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慧君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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