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四О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二九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更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一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五日以法矯字第○九一○○○○四五五號函核准假釋在案,刑滿日期為九十一年五月八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十二日,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美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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