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亞太新紀元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美鳳
代 理 人 陳隆華
被 告 郭淑賢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雄簡字第2693號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
民國99年12月30日下午2時59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民國100年
1月13日下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宜璇
書 記 官 廖佳玲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伍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
九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為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巷○○
弄○○號2樓之所有權人,為伊所屬「亞太新紀元大樓」之區
分所有權人,依社區規約之規定,被告負有按月繳納管理費
新臺幣(下同)1,040元之義務,而被告自民國90年3月起
至99年8月止,共計114個月均未繳納管理費,致積欠 伊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存證信函
、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亞太
新紀元管理規約、高雄市楠梓區99年6月30日高市楠區民字
第0990008839號函、欠繳管理費計算式等件為證,經本院核
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答辯供本院斟酌,視同自認,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
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廖佳玲
法官李宜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書記官廖佳玲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440元
合計1,4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