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新簡補字第2號
原 告 黃平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 胡峻榮 、 賴月華 二人間確定界址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
060,198元〔計算式:34079(新市區○○段○○○○號公告土地現
值)×31.11(上開地號經重測後土地減少之面積)=0000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