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亞太新紀元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美鳳
代 理 人 陳隆華
被 告 戴定平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雄小字第3070號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
民國99年12月30日下午3時15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民國100年
1月13日下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宜璇
書 記 官 廖佳玲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陸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九
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自
民國96年5月起至99年8月止之管理費即新臺幣(下同)
39,720元及遲延利息3,972元,合計43,692元,嗣於本院審
理中變更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自96年5月起至99年11月
止,每月993元之管理費即42,69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
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利息,其所為訴
之變更乃擴張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揭規定,應予
准許。
二、原告主張被告為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巷○○
弄○○號4樓之所有權人,為伊所屬「亞太新紀元大樓」之區
分所有權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住戶規約之規定,負有
按月繳納管理費新臺幣(下同)993元之義務,而被告自民
國96年5月起至99年11月止,共計43個月均未繳納管理費,
致積欠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
出存證信函、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
證明、亞太新紀元管理規約、高雄市楠梓區99年6月30日高
市楠區民字第0990008839號函、欠繳管理費計算式等件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
出任何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
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廖佳玲
法官李宜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書記官廖佳玲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