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1468號
上 訴 人 王碧俠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允東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萬玖仟伍佰伍拾參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昌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