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簡字第2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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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豐簡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福全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99
年度偵字第219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福全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處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
條、第231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書記官
刑法第231條: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
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
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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