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執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執破字第1號聲請人 汪玉蓮 律師(即統瀚企業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破產人統瀚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峻萌 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公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理人 吳健誠 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代理人 詹明世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傑輔 代理人 吳承奇 訴訟代理人 梁中和 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嘉義分行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訴訟代理人 蔡誌倫 債權人 星展 (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宗憲 訴訟代理人 林營壽 債權人亞田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錦添 債權人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法定代理人 蘇献煌 訴訟代理人 胡翠華 債權人百慶聯合記帳士事務所訴訟代理人 蕭素蓮 債權人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法定代理人 黃三桂 訴訟代理人 李峻聲 上列聲請人因破產人統瀚企業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認可分配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破產管理人汪玉蓮律師民國一0四年三月十一日製作如附件所示分配表(債權人之分配表)應予認可。
理由
一、按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出之,破產法第139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破產財團財產業經變價完成,所得價款合計新臺幣(下同)51萬5,750元可供分配,扣除本件破產管理人報酬4萬5千元及事務費(含公告登報費、郵資等)1萬4,688元等財團費用5萬9,688元,應優先受償,尚有餘額45萬6,062元可資分配,各債權人所得分配之金額各如附件債權人之分配表所示,爰聲請認可分配表等語,並提出破產財團分配之所有相關單據附卷為憑。
三、經核如附件所示分配表所載分配比例及分配方法,於法並無不合,應予認可,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俞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附件所示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書記官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