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清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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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清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清字第9號聲請人 盧俊 和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 盧俊和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本件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同條例第16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伊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於民國104年1月16日調解不成立,其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清算等語。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現戶戶籍謄本影本、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影本、債權人清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查詢清單影本、所得資料清單影本、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機車及自用小客車行車執照影本、銀行存摺影本、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等為證,此外,本件又查無聲請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清算,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本裁定已於104年3月17日上午11時公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書記官趙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