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18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周振宇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民事庭法官羅培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書記官鄭靜芳附表;
一、目前聲請人戶籍所在地之所有權人為何,請提除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二、聲請人戶籍在屏東,請說明為何又在屏東租屋之必要原因。
三、請提出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
四、請提出聲請人96、97年財政部國稅局收入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證明。
五、請提出目前雇主之公司名稱、聯絡電話及地址。
六、請提出近6個月有積極尋找工作之證明(例如:履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