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1704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林奕如
鄭雅如
被 告 藍雪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參仟捌佰參拾捌元,及其中新臺
幣伍萬壹仟參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捌萬參仟捌佰參拾捌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書記官陳黎諭
計算書:
┌──────┬───────┬───────────┐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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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原告│
│││減縮為183,838元,故訴│
├──────┼───────┤訟費用中1,990元由被告│
│合計│1,990元│負擔,其餘減縮部分訴訟│
│││費用由原告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