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小字第24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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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字第2428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林新峰
原告因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勝凱張進富
之繼承人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80,30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歷審裁判

  • 士林簡易庭 108 年度 士小 字第 2428 號裁定(108.12.27)[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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