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小字第24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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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字第2428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林新峰
原告因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勝凱 即 張進富
之繼承人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80,30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