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85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8555號
上 訴 人  莊富強
被 上訴人  王樹堂
訴訟代理人  王祖志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訂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
由,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
於民國101年11月9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
書記官黃書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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