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2446號
原 告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銅
訴訟代理人 許世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 袁明安 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
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
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1
年10月22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參
,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
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沈佳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
書記官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