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0年度壢簡字第95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簡字第957號
原   告  莊育康
被   告  吳林淑齊
訴訟代理人  吳睿紘
被   告 桃園縣平鎮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陳萬得
訴訟代理人  袁明武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界址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上午十
時五十五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宏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
書記官鄭兆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