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994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黃文進
被 告 謝美琴
余駿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2月12日下午3時2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林米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書記官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