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3325號
原 告 李世英 (即 章盛唐 之.
章大銘 (即 章盛唐之 .
章大釗 (即章盛唐之.
章大鈺 (即章盛唐之.
章大錦 (即章盛唐之.
被 告 張福泰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2月13日下午1時55分在
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
書記官林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