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33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3325號
原   告  李世英 (即 章盛唐 之.
       章大銘 (即 章盛唐之 .
       章大釗 (即章盛唐之.
       章大鈺 (即章盛唐之.
       章大錦 (即章盛唐之.
被   告  張福泰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2月13日下午1時55分在
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
書記官林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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