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35號被告甲○○指定辯護人 陳郁芬 律師被告乙○○
二樓現於臺灣臺南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 陳清白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四日起延長貳月,乙○○並予禁止接見及通信。
理由上列被告甲○○、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販賣海洛因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四日執行羈押,乙○○其後因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並予禁止接見及通信。茲本院於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訊問被告甲○○、乙○○後,認為被告甲○○、乙○○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乙○○尚有同條項第二款之情形,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六年七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乙○○並予禁止接見及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盧鳳田法官李東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湘雲中華民國96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