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6年度家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 曹金存 、甲○○、乙○○、丁○○及丙○○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 陳明 本件有何民法第1059條第5項各款之情事及檢附相關資料。
中華民國96年7月9日
民事庭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9日
書記官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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