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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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76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柒拾萬元後,本院94年執字第7120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96年度補字第108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94年度執字第7120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經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96年度補字第108號事件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碧惠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7月9日
法院書記官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