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易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易字第296號上訴人丁○○(即甲○○之承受訴訟人)
丙○○(即甲○○之承受訴訟人)戊○○(即甲○○之承受訴訟人)己○○(即甲○○之承受訴訟人)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修三 律師
蔡得謙 律師被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繼承人丁○○、丙○○、戊○○、己○○為被繼承人甲○○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甲○○於民國(下同)96年5月26日死亡,丁○○、丙○○、戊○○、己○○為甲○○法定繼承人,有戶籍謄本數紙及身分證影本一紙附卷可稽,承受訴訟人於96年6月29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依首揭規定,承受訴訟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依聲請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
法官蔡秉宸法官謝說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維廷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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