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35號被告甲○○
另案在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予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甲○○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並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七日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借提解送執行,有刑事判決、該署函文及執行指揮書各一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二二六至二三一頁),本院認為羈押原因消滅,已無羈押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對被告甲○○之羈押。惟被告既已受另案刑事執行,即無予以釋放之必要,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盧鳳田法官李東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9日
書記官簡湘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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