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53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5379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何天榮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柒拾萬柒仟貳佰陸拾壹
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十月十八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十五計算之遲延利息,暨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0點二一,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0點四二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玖萬陸仟壹佰捌拾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二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0點二八,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0點五六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