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調字第595號
聲 請 人 林慧美
許富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陳杰 、 陳上茵 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李陳杰、陳上茵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二、按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後附之證物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羅以佳